沈阳一男子超市内买到过期罐头,厂家回应“开罐不管“。对此你怎么看?
出现这种情况,可以肯定消费者说的是事实,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因为这点钱,把一个本无胜算的事去找厂家进行索赔,没那个精力也犯不上惹那个气,只是想要厂家的一个态度。但是,厂家是不会承认的,一来怕名誉受损,二来也不想为此承担相应的损失,既使是不多的损失。厂家知道消费者已经开盖了,手里还没有直接证据,无疑抵赖是的最好方式。再者,这种事情和生产厂家没有直接关系,只要出厂的时候产品是合格的,既使是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也和厂家没有直接关系,是经销商的事。此次厂家如此答复,是想把经销商摘出来,大事化小,而且消费者也不能把他们如何如何,虽有不甘也別无他法,投诉和举报不会有结果的,只有吃一堑长一智了,因为你付出太多精力去***不会胜诉,也不可能得到预期的效果。
碰到这样的事真让人差异甚至是震惊!现在超市随处可见,闲暇时间逛超市几乎成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。
不管去哪一家超市,顾客只要选择了,是对所选超市的极大信任。买好食品回家,结果发现过期了,相信每个人都无法接受这样的遭遇。
如果选择隐忍,这罐头只开盖了,没吃还好。要是吃了,或者吃了一部分,不得不担心身体的安全状况。食品安全无小事啊。
回到这件事情上面来,超市说罐头已开罐,概不负责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,超市已确认这货是本超市售卖的,认可已经过期的基本事实!如果是这样,那超市明显有店大欺客,推脱责任之嫌!
既然顾客已经把货带到超市,并且说明情况,说明顾客是来讨一个说法,寻求超市的态度和解决办法。
两种办法解决,第一种超市作为坐地开店商家应该知道信誉之重要性,另外要知道一旦闹上衙门,后果严重性。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,对于这种食品过期的行为,货品价值即使在300元以下,正式罚款也可达8万。商家还是在顾客协商的基础上,做出合理赔偿。根据最新食品法规定,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,货品价值在300元以下的(罐头超市一般售价为3.5元-15之间),赔偿金额以1000元为限!
第二种解决方式,双方协商不成,顾客要保留证据向工商,药监部门反应,或者走法律途径!顾客也不要担心,只要有既定事实,随着我国法律和***机构办事效率的提高,结果会给自己一个公道的。
问题不在厂家如何的说法,关健是有没有人管。食品过期是否违反有关规定,对于这个问题的裁决,不是靠消费者和厂家的各持己见,而是由专业的执法部门,依据事实,对问题的是否违法予以认定。并按照相关规定,对违法违规问题给以打击处理。只有这样,社会秩序才能正常运转,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。
第一,开罐不管,没有法律依据。
第二,你买的时候过期没过期,得凭购物小票做依据。
第三,这类问题,没必要找厂家,先找超市即可。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,先行赔付机制,就是谁卖的谁陪,找厂家是超市的事儿。
第四,可以主张赔一罚十:如果你买的罐头的确核实是过期,如果成本是12.8元,即可主张超市先退个12.8元,再主张一个十倍赔偿,就是128元。但食品安全法有规定,赔偿部分不足1000元的,按1000元执行(起步价),那么,你得到的总金额是1012.8元。
第五,你得有证据证明你买的时候就过期了。如果是这样,厂家没有任何责任,全部责任在超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