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看待云南曲靖一男子从花鸟市场购买5只鹦鹉贩卖谋利被公诉这件事?
从整件事情的描述可以看出既然鹦鹉是从昆明花鸟市场购买,不是非法捕捉。如果从国家监管的市场购买的动物是违法的,那么监管市场的部门有责任。不是所有公民都应该牢记购买的动、植物是不是国宝级,普通公民不能购买。我赞成以上网友的说法!补充几点,刑法不能代替行政管理,市场监管有不可推卸的行政责任,他们渎职,失职。如果这个人被判刑,那么市场行政监管人员应该下岗。
三、未销售的东西何来牟利一说,请问公诉人,当事人牟利几何?
庆幸自己只买了鸟笼,要不是出差耽误,一对鹦鹉可能让自己变成囚禁之人。从问题陈述看,花鸟市场的商贩不违法,买鸟的人成了违法的重点。如果宣判只为两只死去的鹦鹉申怨,算有法可依,如果深究买鸟贩鸟,就有点法离本原,舍本逐末之嫌。目前,花鸟市场欣欣向荣,市场培育是***各方努力的结果,哪些能卖买,哪些不能卖买,当从源头抓起,正本清源。让花鸟市场成为老百姓怡情养性的正规渠道,而不是因美伤身,甚至惹
来牢狱之灾的火坑。
从整件事情的描述可以看出,一、鹦鹉是从昆明花鸟市场购买,不是非法捕捉。如果从国家监管的市场购买的动物是违法的,那么监管市场的部门是不是有责任。二、是不是所有公民都应该牢记购买的动、植物是不是国宝级,普通公民不能购买。三、未销售的东西何来牟利一说,请问公诉人,当事人牟利几何?
只个曲靖老表被判***5年不冤枉。为什么这么说呢,来看看今年5月份深圳有一个基本一样的案例。
今年5月份在深圳有个叫王鹏的同样是因为贩卖鹦鹉被判刑5年。当时王鹏涉案罪名是“非法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”。
两个案例基本一样,涉嫌侵犯的客体都“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,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***规,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。”
曲靖老表涉嫌未经批准,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,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,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。并且该老表有“明知故犯”行为!所以被判5年一点都不冤枉!
美丽的后面是危险,知法懂法守法关系重大!
既然是从花鸟市场购买的,也就是说这5只鹦鹉己经是商品,依靠商品卖买谋利显然是合法的商业行为。如果公方认为这一行为违法,就应该在市场上找根源,被诉方应为联带方,而不应是不诉方。因此,本案中公方之诉找错了对象。本末倒置